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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房产5月31日讯,近日,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住宅产业化集团)因涉及通州区“3·16”高处坠落事故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罚。
具体据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045号”显示,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雷)因“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5月15日。
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显示,处罚决定书中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依据《关于通州区“3·16”高处坠落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报告》,2024年3月16日,北京城市副中心住房项目(0701街区)F#地块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你单位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2024年4月3日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路桥大厦10层第五会议室对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董新成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修订版)》中未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2.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安全管理部,其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2023修订版)》中安全管理部的安全职责不包括“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的行为,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符。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的规定情形。”
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35600A0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罚内容:责令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图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