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未履行判决成失信被执行人 黄原胶生产或存法律风险

财联社
2024-12-24 09:58:59
18733
因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纠纷,梅花生物在与阜丰集团历经十年诉讼后被判败诉。

财联社12月23日讯(记者李哲)因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纠纷,梅花生物(600873.SH)在与阜丰集团历经十年诉讼后被判败诉;近日随着阜丰集团申请强制执行,梅花生物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来公司黄原胶生产或存在法律风险。

梅花生物今日晚间公告,由于济南中院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新疆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疆梅花”)未履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将被执行人新疆梅花、梅花生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新疆梅花、梅花生物各罚款100万元。

公司公告称,已及时缴纳了该处罚决定的200万元罚款,同时表示公司现有黄原胶生产工艺与阜丰集团不同,并对该罚款决定书提出复议,同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书提出异议。并已经聘请专业律师,将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复议、异议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梅花生物表示,黄原胶为公司较为重要的业务,若停止生产对公司业绩有较大影响。资料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黄原胶收入10.63亿元,约占总营业收入的5.69%,净利润3.44亿元,约占公司净利润的17.26%。

梅花生物与阜丰集团关于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纠纷起于十年前,2014年阜丰集团对梅花公司、梅花集团、张伟提起民事诉讼,指控三被告侵犯其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阜丰集团声称,张某2012年年初从阜丰集团离职后,将工作期间掌握的阜丰集团的黄原胶商业生产技术知识泄露给梅花公司、梅花集团。

此后十年间历经两次重审,最终在2024年1月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三被告必须停止侵犯原告涉案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黄原胶技术秘密;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万元。

对于赔偿义务,据公司公告,新疆梅花已于2024年2月1日主动履行了前述生效判决1500万元的赔偿义务。

但未履行停止侵犯原告涉案黄原胶生产商业秘密的行为,成为梅花生物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原因。

目前梅花生物仍在积极寻求司法救济,公司方面认为子公司新疆梅花当前使用的黄原胶生产技术工艺与阜丰集团不同。

梅花生物于今年9月委托公证机构对公司案涉黄原胶生产线当前使用的技术方案进行公证留存,公证机构对新疆梅花案涉黄原胶生产现场的实时工艺参数情况进行保全公证,及新疆梅花提供的相关生产设备合同、生产工艺规程手册、产品检验手册等文件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进行了公证。

公司并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就新疆梅花黄原胶生产工艺与阜丰集团案涉密点一至九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为: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密点一至四、密点七至九不相同也不实质相同;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无与山东阜丰密点五至六对应的技术方案,并向济南中院提交了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来自原作者,不代表天天在线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交流、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
责任编辑:蓝羽_XN054
猜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