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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18日晚间公告,因未如实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多名高管被处以合计800万元罚款,这一处罚金额在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例中属于较高水平。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案件审理披露的细节,当事高管对此违法行为并不认同,在申辩中提出“不任职”“不分管”“休病假”“会议纪要错误”等理由,被内蒙古证监局一一驳回。
信息披露违规,隐瞒巨额诉讼
根据处罚决定书,远兴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2020年12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起诉远兴能源参股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要求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2021年11月,诉讼请求金额增至22.23亿元。2021年12月,一审判决蒙大矿业向原告支付22.23亿元,占远兴能源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然而,远兴能源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高管未尽勤勉义务,申辩被驳回
在此次处罚中,远兴能源公司被处以4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宋为兔被处以20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总经理孙朝晖和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玉虎各被处以100万元罚款。这三名高管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更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在听证中提出多项申辩意见,认为案涉诉讼未达披露标准、公司不构成《证券法》相关违法行为、自身不具备知悉条件、无主观过错且已整改、会议纪要所记录的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等,请求不予或减轻处罚。经复核,内蒙古监管局认为案涉诉讼应披露,公司知悉后未及时披露构成《证券法》相关违法,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现有证据不支持不予处罚,量罚并无不当。上述高管应当知悉蒙大矿业重大诉讼事项,并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相关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然而,他们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导致公司出现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这一处罚结果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高管履职尽责的严格要求。
治理风险暴露,公司道歉
远兴能源在公告中表示,虽然受到处罚,但根据交易规则,公司未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中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同时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但是,远兴能源此次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暴露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远兴能源未能及时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信息,这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也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事项,远兴能源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资料显示,远兴能源是一家以天然碱化工为主导,新能源化工、精细化工及物流业为发展方向的现代化能源化工企业。截至目前,宋为兔、孙朝晖、纪玉虎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