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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促进丽江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丽江市旅游协会制定了《丽江市导游人员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凡在丽江登记注册并从事导游接待服务、活动的导游人员,在丽江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开展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以及登记成立的导游服务公司均遵守本办法。
《办法》指出,按照导游隶属和劳动关系,细化和明确导游管理责任。旅行社不得使用无隶属关系、无租借合同、无派遣证明的导游为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若使用的,其发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使用旅行社负责,本办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试行。
据悉,丽江前日通报,一导游张某在旅游大巴车上与游客发生争执,称在车上睡觉是不尊重导游。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给予张某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