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电子式储蓄国债

2025-01-27 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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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也就是符合规定的各类银行,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电子式储蓄国债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同时,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今天(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通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销售电子式储蓄国债。

按照规定,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也就是符合规定的各类银行,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电子式储蓄国债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同时,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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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胜强_XN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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