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哥、东北雨姐接连因虚假宣传被罚,直播带货乱象引发信任危机

天天消费
2024-10-12 14: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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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小杨哥因带货美诚月饼虚假宣传被罚没6894.91万元后,东北雨姐因带货红薯粉条虚假宣传被罚没165万元。带货主播“翻车”事件频出,引发了社会对直播电商行业现状的广泛讨论。

天天消费讯,近日,在小杨哥因带货美诚月饼虚假宣传被罚没6894.91万元后,东北雨姐因带货红薯粉条虚假宣传被罚没165万元。带货主播“翻车”事件频出,引发了社会对直播电商行业现状的广泛讨论。

小杨哥、东北雨姐先后被罚

在直播间下单购买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既方便又实惠。然而,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野蛮生长”,一系列问题日渐突出,屡遭吐槽。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中秋节前夕,月销量5000万元的“香港高端月饼”美诚月饼,却被曝是广东制造,引发网友对三只羊涉嫌虚假宣传的质疑。

在直播过程中,疯狂小杨哥称其带货的美诚月饼是“高端月饼,香港月饼”,里面有黑松露原料,经米其林大师调制。然而,据多名代理商爆料,美诚月饼在中国香港并未开设门店。

9月26日晚间,合肥市联合调查组就三只羊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发布情况通报,三只羊因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没6894.91万元,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

通报显示,三只羊公司受广州市美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直播推介“香港美诚月饼”时称“香港美诚是一家专门做高端月饼的大品牌,已经做了将近20多年”,强调“美诚的、香港的、高端的月饼”等卖点,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监管还通报了“澳洲谷饲牛肉卷”的调查情况。通报显示,三只羊公司受湖北鲜多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鲜多裕公司”)委托,直播推介“澳洲谷饲牛肉卷”,鲜多裕公司提供的推介信息宣称该产品为原切肉。三只羊公司在未获取原切肉检测报告的情况下,仍根据鲜多裕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推介。鲜多裕公司实际发货的肉品为调制肉。上述行为构成虚假的商业宣传。

同时,针对三只羊直播带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合肥市联合调查组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对在工作过程中失察失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除了小杨哥,东北雨姐因带货红薯粉被质疑虚假宣传。上月底,打假博主“大娃”和“赏金猎人灰烬”爆料称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卖的红薯粉条实际是木薯粉条,并晒出三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没有检出红薯成分。公开信息显示,红薯淀粉市场价格普遍高于木薯淀粉。

飞瓜数据显示,2024年以来东北雨姐直播带货红薯粉条共4次,售价约为5斤25元左右,4场直播粉条销售额接近100万元。

10月12日,本溪县市场监督管局表示,针对近期网络反映的本溪雨姐传媒有限公司(东北雨姐所属公司,简称“雨姐传媒”)直播带货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开展的调查已得出调查结论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经查,雨姐传媒在直播中宣称红薯粉条“除了红薯淀粉、饮用水、食用明矾,没有乱七八糟的”“质量雨姐给你把控”等,与事实不符,属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拟决定对雨姐传媒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165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雨姐传媒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红薯粉条生产企业在外市,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将相关线索移送属地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有分析认为,带货主播“翻车”事件频出,背后折射出直播带货行业乱象,引发舆论对直播行业的信任危机。

遇到问题产品该找谁索赔?

在互联网经济的浪潮中,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商模式迅速崛起。它通过视频直播的形式,让消费者能够实时看到商品的展示和使用效果,成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实用桥梁。《2023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研究报告》显示,当年中国直播电商成交额为4.9万亿,增速达到35%。当下,直播电商已成为网络购物的重要途径之一。

然而另一方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显示,近5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直播带货领域多发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参差不齐、售后服务难以保障等问题,已给行业未来之路埋下重重隐患。

有分析认为,直播带货乱象不断,主要是一些商家为追求销量和利润,有意夸大商品效果,或者选择性展示商品优点忽视其缺点。也有个别平台或主播,为吸引流量和关注度,通过技术手段虚构观看人数、点赞数和销售额等数据,误导消费者和广告商。此外,直播带货的即时性,使消费者很难在购买前货比三家,也增加了购买风险。

当主播带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应该找谁索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主播的不同带货行为,可将目前在各大平台的主播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销售方履职型主播。该类型主播本身是产品商家的工作人员或受商家雇佣,其直播带货行为属于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并无本质区别。该类主播因带货引发的消费纠纷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范畴,对外法律责任由商品经营者承担。

二是明星代言型主播。该类主播通常是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流量的知名人物,主播通过自身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对产品进行宣传,此种情况下,主播与商家更符合“广告代言合同”的法律关系特征。如该类主播在直播过程中触犯了广告法相关规定,则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委托代销型主播。该类主播通常具有较大“粉丝”量或是网红,直播的主要职责是对产品进行推介。主播并非实际的销售者,其作用主要是通过其“流量”赚取销量,尽量促成买卖。主播并不是合同订立主体,因此仅需对其直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由实际经营者对销售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直播内容具有诱导性宣传构成商业广告时,则同样受到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四是直接代销型主播。这类主播通常有自己的网络店铺,自主决定上架商品,并与商家签订代销协议或合作协议,自行决定要推广发布的内容,通过其自身影响力和营销能力引导消费者购物,最终从商家处获取销售提成。此种情况下,主播可能具有广告代言人或广告主以及“代销商”的多重身份,该种情形下的主播应视为产品的直接销售者。如产品出现问题,主播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商品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今年7月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网络消费乱象进行规范,将原《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

作为直播带货的主战场,短视频平台要主动担责,对入驻经营者资质进行充分审查,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绝不能为了眼前利益,故意给虚假广告放水,或帮涉假直播规避责任。为此,一是要加大监督治理力度,克服监管中的滞后性,从源头为直播“保真”;二是要加强对带货主播的管理和约束,对违规者严格处罚,推动良币驱逐劣币。

近段时间,部分头部主播先后“翻车”,充分说明直播带货的“草莽时代”已经结束。在百舸争流千帆竞的大背景下,套路没有出路,真诚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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