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诈骗,涉19起民间借贷纠纷金额超600万

天天财经
2024-12-20 15: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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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指出尹某在保险机构工作期间,对原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监管终身禁业。

天天财经讯,12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通化监管分局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指出尹某在保险机构工作期间,对原保险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被监管终身禁业。

尹某被“红牌罚下”的背后,牵扯出多起民间借款纠纷案件。

据相关裁判文书,尹某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梅河口市,原是梅河口市平安保险公司职员。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至2020年3月共受理19件关于被告为尹某的民间借贷案件,涉案超600万,且陆续仍有出借人到法院咨询借款人为尹某的民间借贷立案事宜。

以《邹某娜诉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为例,原告邹某娜称尹某从2018年12月起截止到2019年11月,先后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累计本金185万元,2019年11月22日前利息已结清,此后本金及利息未偿还,要求尹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5万元及相应利息。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尹某仅为保险公司职员,其现债权人数众多,借款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此后尹某被押于长春女子监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驳回邹晓娜的起诉。

此后邹某娜上诉至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在上诉请求中陈述:双方之间借款事实清楚且有银行转账流水。原审法院虽然受理了19件被告为尹某的民间借贷案件,但均不属于同一事实,不排除尹某在其他案件中可能有涉嫌刑事犯罪,但在本案中邹某娜与尹某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不应因尹某可能因其他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或因债权人人数多,借款数额大而驳回起诉。

尹某称:一、梅河口市法院受理之后经审查认为涉嫌刑事犯罪,已转梅河口市公安局侦查,刑事案件尚没有定论,根据先刑事后民事原则,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并无不妥。

二、邹某娜与尹某民间借贷事实不清,借款本金由70万元演变到185万元,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保护月利2分,而双方的借贷利息最低的是月利2分,最高的达每月1.9元,1.6元,1.4元,1.5元,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百分之六十之多,系高利贷,并且存在利滚利的计算方式,同时也正像邹某娜代理人表述的借款本金只有部分凭证。为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初步审查,结合债权人人数、涉案数额等因素,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和认定,上诉人可待刑事部分处理完毕后再行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故邹某娜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以“尹某”、“梅河口市”等关键词同步搜索,目前在裁判文书官网上共检索到102篇文书。除个人民间借贷纠纷外,尹某也导致自己的胞妹和胞弟卷入诉讼。

据一份文书显示,尹某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8月23日,累计向梅河口市居民孙某红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约定月息2分且写有借条,由尹某2(梅河口平安保险公司24部职员)、尹某3(梅河口平安保险公司24部职员)为担保人,此三人在借条上签字。由于尹某在偿还部分利息后拒不还款,孙某红将三人告上法院。2020年年中,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尹某2、尹某3对尹某欠孙某红的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尹某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银行梅河口支行与尹某之间也有一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尹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21年11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0581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尹某诈骗罪成立,责令其退赔众多受害者损失,不过并未披露其具体刑期、诈骗钱财的具体金额及去向。

经查,被执行人尹某名下有部分存款及尚未领取的工资收入,在平安保险有保单价值,另有一台车辆,因同案件受害人众多,法院已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经核算后按比例发放给案件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找到被查封车辆下落,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该车辆。此外,法院已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某名下位于梅河口市的两处不动产。

由于尹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数十名债权人或将面临难以追讨的财产损失。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其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综上,鉴于被执行人尹某暂不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

今年以来,利用职务便利诈骗客户的保险业者不在少数。上个月中旬,经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

经查,2016年-2022年,刘某在黄石某保险公司工作,利用工作便利以保险公司旗下有高额回报为由,引诱他人在其手上投资理财,并按期支付给他人本金、奖金及利息。后刘某资金周转出现“卡壳”情况,遂捏造与某4S店合作车险赚佣金的项目,对外谎称该项目周期短、利润高,但需先垫资才能赚取佣金,被害人王某等人信以为真,便转款投资了该“项目”。期间,为做到以假乱真,持续获得他人信任,刘某编造记账表格发送给被害人,按期支付佣金分成。

为保证“生意”顺利进行,刘某谎称中标黄石某医用耗材项目,并伪造中标合同、供货清单等,以需缴纳合同保证金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李某等投资该项目。截至案发刘某共诈骗被害人他人共1760余万元。

除上述案件外,6月14日,监管披露,陈春英(时任平安人寿韶关中心支公司第二营业区一部代理人),因“保险代理人实施诈骗行为”被终身禁业。

7月12日,木克热木·吉力力(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公司个人代理人)因对“集资诈骗事项负有责任”,被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8月15日,莱丽·孜比布拉(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对“对非法集资事项负有责任”,同样被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

此外去年7月,监管网站信息显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的辛素琴,2019年至2022年3月期间利用个人保险代理人身份,谎称公司为回馈老客户特推出高息存款项目,采用伪造公司收款凭证等手段,先后骗取四名受害人122.2万元,被监管予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处罚。而该公司也因内控管理不到位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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